发改委、教育部印发《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(试行)》
《实施办法》对建设培育企业明确相关支持管理措施,要求各地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,实行定期跟踪、跟进服务、确保落地;结合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,在项目审批、购买服务、金融支持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服务。进入认证目录企业,国家给予“金融+财政+土地+信用”的组合式激励,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。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、接受学生实习实训、接纳教师岗位实践、开展校企深度合作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相挂钩。同时要求,进入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,并向全社会公示,每3年进行资格复核,确保建设工作动态实施。
《实施办法》明确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深化产教融合的整体制度安排,在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中统筹推进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,配合做好政策支持和推进实施工作。
《实施办法》全文: